晚清契约华工合同
晚清契约华工合同
罗佩玲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馆藏《古巴亚凉唦公司与华人劳工谢先签订的契约合同》(中文、西班牙文),此份合同签订于同治十年(1871),签订双方为古巴亚凉唦公司和广东博罗村人谢先(时年32岁)。契约用西班牙文和中文书写,尺寸横21.6厘米、纵36厘米,纸质,由陈泽涛、肖炜蘅夫妇于2011年8月捐赠。

        合同里面主要详细列出雇主和雇工双方的责任、义务,其中有六项条款对华人劳工的义务进行说明和规定,比如契约有效期为八年,规定除了礼拜日之外其余时间均要工作,即每周工作六天,以及无条件听从雇主的指使等等;合同规定华工的待遇有九项,包括每月薪资金可领值银四大圆,并保证工资“按月照给、毫无拖欠”,伙食方面每日会有八两咸肉及两磅半食物,若华工生病无法工作,可以得到病假并接受医院治疗,雇主每年为华工提供两套新衣裳等等。兹将合同内容抄录如下[ 原合同为西班牙文和繁体中文,合同无标点,文中标点为作者自行添加[1]:
       立合同人谢先在中国广东博羅村人氏,年方卅二歲,今有亞灣拿亞凉唦公司之代辦人度東及子與我說合,搭其所雇之船前往該埠當工,所有條款開列於左:
       一、言明在咕吧島僱工聽從該亞凉唦公司指使,如本行將合同轉交別行之人,我亦應允聽從別人使令。
       二、僱工以八年為期自到咕吧,本人身上無病即于作工之日起計年限,若身有病不能作工,自當俟身愈,八日後起計。
       三、所有城內城外無論何工或田畝或村莊或家中使喚或行內用工或磨房或圍圃或養馬或種架,非各項工程指不盡名悉皆聽從指使。
       四、凡遇禮拜日期為停工日,可任工人作自己之工以為己益,但若在家中使喚,即禮拜日亦要做東家之工,要照該處規矩而行。
       五、每日二十四點鐘其作工之時,不得逾十二點鐘之外,但其工若為家務庄中之事,不論何事,聽從二作,如有日工夫,多要做過十二點鐘之外則須於別日做少工夫以準折。
       六、不論我在何處作工夫,總要遵依此處規矩。
       
       啞凉唦公司之代辦人度東及子言明各款列后:
       一、八年之期按照合同於何日起計其工銀,每月呂宋成員銀四員,或給金值銀四大員,該先翁所擔保即于此日起計,按月照給,以滿期毫無拖欠。
       二、每日食用發給鹹肉八兩,另雜項食物二磅半均係好肉可養人之物。
       三、凡遇有病不論日子多少,事主務必送入醫院,令醫生看病施藥,病愈方止;但其病若由作工而致,並非自作之孽,事主仍不得將工銀扣除。
       四、每年給衣裳二套、小絨衫一件、洋氈一張。
       五、往亞灣所有在船食用費等均該先翁等自出。
       六、該先翁務必先給該工人銀八員,如或給金亦抵銀八員之數以為預備行李及各樣費用以便行船,俟到亞灣拿執合同人將先給之銀,每月扣回工銀一員至扣足八員即止,不得藉端將工銀多除。
       七、下船之日給工人衣服三套已及各項使用什物,不在扣工銀之內。
       八、我在咕吧僱工應受此處法度保護於我。
       九、滿八年工期,任由我作工人自便經營,事主萬不得拖言欠銀及有約各等名色延日推月強留作工。     
       今言明,按照第六款收到洋銀八員正,俟到咕吧必照第六款給回;今言明,日後雖知或訪問咕吧工人及奴才等工銀比我所得更多,但我將來照約必受事主利益不少,則工銀雖為薄少亦無歧異,必須再打合同所定工銀而已,該工人做滿合同之期,不得住留在咕吧埠,如再在咕吧住留,今惟依合同仍作舊業,或習學工藝要師傅擔保,或僱工不論作田畝,抑在家中使喚,俱要事頭擔保。若該工人不依此而行,限以自滿合同之日起兩個月后,必要該工人自出使費,遷出咕吧埠。
       除上各款外,現又言明二家于未畫押之先業已逐款究明朗讀,因此二家於合同內彼此所許者無不了悉一切,日後萬不能托詞不知再有他說。若有不遵者,難免置議。恐口無憑,二家立此合同,當中簽名交執為據。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立合同人在澳門畫押    謝先
 
       合同里面提到的雇主给华工提供的薪资待遇等详细条款,对晚清时期贫苦百姓来说非常具有诱惑力,实则带有很大的欺骗性。清末,西班牙等国殖民者通过这种“契约”的方式,拐骗了大批广东和福建的民众签订合同,然后贩卖到古巴当奴隶。华工一旦签订了这些契约,带着憧憬登上了去往古巴的船,实际上就如踏上了一条凶多吉少的不归路。谢先只是清末众多契约华工中的一名,其签订的合同反映的是当时的契约合同普遍存在的欺骗性。这份合同记录和反映了晚清时期契约华工的血泪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研究价值。
       当时的华工出洋主要走水路,在海上往往要经历数月的时间,而他们所在的是饮食和卫生条件都很差的船舱,航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死亡的人数很多。据统计,1847至1874年期间,古巴的契约华工多达14.3万人,乘船途中病死或虐待致死的有近两万人,运送契约华工的船也被称为“浮动地狱”。到达古巴以后,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非常恶劣,遭受的是非人待遇,与当初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及的工资、待遇等有着天壤之别。契约华工被卖到南美的甘蔗、烟草、咖啡种植园或矿山内当苦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很多华工还没到合同期限就被残酷虐待至残至死,死亡率高达75%,很多人终生都无法回国。因此,这种契约也被称作“卖身契”或“猪仔契”。
     19世纪初,英国等殖民国家禁止非洲奴隶贸易,于是西方殖民国家开始寻求替代黑人奴隶的其他劳动力来源,把眼光投向人口众多的中国。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招聘雇工出国是违法的,帝国主义主要以暴力和欺诈等方式掠夺中国劳动力,将中国劳动力运往所属殖民地作苦力。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就包括开放沿海省份的港口,允许西方殖民国家在东南沿海招募华工。1850至1875年间,帝国主义对中国劳动力的掠夺更是达到高潮。在澳门、香港、厦门、福州、汕头等沿海地区成立了很多招工洋行进行招工,后来还雇用了一批流氓拐骗绑架中国人送到招工洋行。这些被绑架或被欺骗而签订契约的中国人被称为“契约华工”,也叫“猪仔”。
     1860年清总理衙门与英、法签订《北京条约》,其中有关条款承认苦力贸易的合法化,标志着清政府对出洋华工态度出现积极转变。1862年颁行的《续订招工章程条约》二十二款,更是在保护出洋华工及华工权益上迈出了一大步,这也是国内第一个保护华工的法令。这些款项规定:正式废除移民出洋的禁令;严禁非法拐卖人口;华工出洋打工年限为五年;华工出国要与雇主订立契约,契约期满回国的船资由雇主支付等等。1865年清总理衙门与英国、法国签订了《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共22条,“既允许外国招募华工出国作工,同时规定三年期满归国。这是晚清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保护华工的章程[2]。
     清廷知悉华工的凄惨境况后,也尝试努力改变这种境况,比如与外国谈判,签订相关条约保障契约华工的权益。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签订了《会订古巴华工条款》共十六条,明令废纸契约华工制,规定禁止用强制或诱骗的方法拐卖华工。从最初的禁止出洋,到出台法令条约进行保护,清政府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虽然清廷陆续出台了相关法令条约保障出洋华工的权益,但是在国外从事苦力劳动的华工依然备受雇主的歧视和残酷凌虐。
     契约华工被卖到东南亚、澳洲、南北美洲等地,过着地狱般的奴隶生活,从事粗重的体力劳动,大部分都死在异国他乡。他们却对所在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当地进行开发,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为近代以来世界上一些著名大都市的兴起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1]原合同为西班牙文和繁体中文,合同无标点,文中标点为作者自行添加。
[2]杜裕根、蒋顺兴:《论近代华侨国籍与中国国籍法》,《江海学刊》1996年第4期,第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