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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九次馆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管理工作,鼓励华人华侨以及其他各界社会人士保护中华文物的热情,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博物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馆捐赠藏品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博物馆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博物馆的藏品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藏品。
  第六条 捐赠人可以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藏品转移给博物馆。
  第七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藏品,由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八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后,由藏品部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藏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藏品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藏品的管理。
  第十条 由博物馆藏品部负责藏品捐赠工作。
  第十一条 博物馆接受藏品捐赠工作流程
  (一)藏品部确定拟捐赠藏品。
  (二)藏品部填制“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捐赠藏品入库单”。入库单上需有捐赠人、经手人签字。
  (三)向藏品捐赠者颁发藏品捐赠证书。
  第十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藏品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馆长办公会通过并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