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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博物馆协会华侨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Committee of Overseas Chinese Museums of The  Chinese Museums Association,缩写为COCM-CM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博物馆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由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或主办、主管机构)、文献收藏及研究机构,以及专业工作者、学者和社会热心人士组成。
本会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加强会员相互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提高专业水平,促进华侨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国博物馆协会,挂靠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秘书处设在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1号402室。
 
第二章  业务活动
第六条  建立会员交流网络平台,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开展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历史文物的征集工作、推动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组织专项考察和培训,提高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
第八条  编辑出版会刊、通讯,组织编译、编著、出版相关书籍及音像制品。
第九条  组织举办专题展览,开展业务成果评奖活动。
第十条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咨询与评价活动,承担相关科研课题或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组织研究制定涉侨文物的分类方法及鉴定标准。
第十二条 关心并协助维护会员单位及其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五条 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专题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文献收藏及研究机构,以及专业工作者、学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应具有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资格,入会手续由本专业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           
各项活动。
尊重本会其他成员的各项权利。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有团体代表和个人代表。团体代表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个人代表由委员会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委员。
(3)审议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4)审议通过本会财务报告。
(5)决定聘请名誉职务。
(6)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委员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报告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批准会员入会或除名。
决定其他事项。
上述选举结果须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任期和任职年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会员推荐一名候选人并经委员会确认,个人会员中的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推荐。候选人获得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当选为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会的所有决定事项,须经过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面议或通讯形式(选举事项除外)。
第 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承担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决议等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面议或通讯形式(选举事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并经中国博物馆协会批准任命。主任委员向委员会负责,决定本会日常相关事项,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议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⑴政府资助;⑵社会赞助;⑶利息及资产收益; ⑷业务活动收入。
本会会员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发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会员各自负担。
本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会计制度。委托经济鉴证机构审计财务,审计结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向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只用于发展会务。转作其他用途时,须经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体行为与本会无关;构成犯罪的,其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委员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中国博物馆协会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