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藏清代地契
作者: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助理馆员 罗佩玲

    【关键词】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地契;清代;美国版印花税票
    【摘要】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收藏有六份清代地契,其三份签订时间为乾隆年间,两份为道光年间,一份为光绪年间,但均贴有1908年发行的美国版印花税票。文章以这六件地契为研究对象,探究清代地契格式、税票印章、税票贴用情况等相关问题。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珍藏了六份贴用美国版印花税票的清代地契,具有较高的收藏和研究价值。这六份清代地契有三个共同点:其一,都由新加坡华人收藏家黄兴(1937—2014年,原名黄安兴,新加坡华人收藏家,生于新加坡,祖籍广东大埔)捐赠;其二,都贴有1908年发行的美国版印花税票,且面值都为1000文;其三,六张印花税票上均加盖了私人鉴藏章或姓名章。以这六件地契为例,本文探究清代地契格式、税票印章、税票贴用情况等相关问题。
 
    一、馆藏清代地契简介
    馆藏这六份清代地契的时间跨度比较大,从乾隆四十二年(1777)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其中三份是乾隆年间的,二份是道光年间的,一份是光绪年间的。



图一

 
    1.乾隆四十二年地契(图一)  横40厘米,纵45厘米,保存基本完好,十字折痕处及边缘处有破损。契约内容抄录如下:
    立死契人刘元春,因为使用不便,别无所措,今将自己祖业西佃儿合平北一段系南北畛,计地肆亩,东至刘增福,西至刘时登,南至道,北至刘玉贵,其地四至开明,上下土木相连,出道依旧通行,今来立死契出卖与本家刘生聪为业耕种,同中言定时值死价纹银贰拾两整。立契日当面交足,并无悬久恐后难凭,故立死契,永远存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死契人    刘元春(押)
    后批割食银贰两此照   
    同中人  刘淑兴(押)  刘得印(押)   刘朝栋(押)
      
                                        

    乾隆四十二年为1777年。此份地契未贴用契尾。契约声明正文、立据时间落款、中人的人名落款处分别钤方形印,印的大小、形制相同,为同一官府印章的多次钤印。从印文上看属满汉文合璧印章,右侧为篆体字“襄陵县印”,左侧满文。契纸右上部贴有一枚红色印花税票,面值为1000文,税票上钤方形收藏章。
 

图二

 
    2.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地契(图二)  横77厘米,纵43厘米,保存基本完好,边缘略有破损。契约内容抄录如下:
    立卖地人赵广宸,因为使用不便,别无展转,今将自己村西平沙地一段南北畛,东至段维杨,西至秦开基,南至道,北至段为夆,四至明白,计地玖分,情愿出契卖与七甲段维杨永远耕种,同中言明时值卖价银叁两贰钱整,当日银业两交,并无欠少,钱粮随地过割,恐后无凭,故立卖约为证。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立约人   赵广宸(押)
     中人     杨正端(押)    段维纪(押)         


    乾隆四十三年为1778年。契尾粘贴于契纸左侧,为油印件。抬头印“契尾”二字,右侧油印有关政策条文;左侧填写编号、时间和地名等内容,其中“布字叁百贰拾肆”“乾隆四十四年五月”“绛州”等为手写。地契上共有五个方形钤印,分别位于契式正文、时间落款以及粘合契尾处、契尾抬头、卖地金额等重要信息处,印章的形制、大小、字体均相同,属同一个官府印章多次盖印;经识读,印文右侧篆体字为“绛州之印”,左侧为满文。契尾时间落款处钤“山西布政司”大红印章。1000文红色印花税票粘贴在契式左侧上边,上钤红色收藏印。因为年代久远,部分印章内容已难辨认。



图三
      
    3.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地契(图三)   横75厘米,纵53厘米,有契式与契尾。保存完好,有折痕。契约内容抄录如下:
    立卖平地人段王氏子丕宅,因为使用不便,别无辗转,今将自己村西南平地东西畛,东至小道,西至道,南至段丕义,北至段丕德,四至开明,内计地贰亩。今立契卖与本族段丕德永远为业,同中言定照依时值卖价元系银叁拾贰两整,当日银业两交,外无欠少,钱粮随地过割,恐后无凭,立此为存照。
    乾隆伍拾四年十一月廿二日
    立卖地改约人      段王氏子丕宅(押)   
                    堂伯段庄新(押)
    中人      段石吴、维经     

 
    契尾油印有较为清晰的法律文书,识读如下:
    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为遵旨议奏事。领侍内大臣兵部右侍郎、巡抚山西太原等处地方、兼提督衔、节制全省军务、兼理云镇、□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尝提督□务记录一次
    案:验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民间置买田产,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申送
    上司查验一摺,奉旨该部议奏,臣等查:裕课固在察吏,而剔弊要归宜民。如民间置买田产,例用司颁契尾,粘连民契,令民收执,其来已久。前於乾隆十二年五月,内经安庆巡抚潘思榘奏称,民间置买田产,自用契尾以来,民则贪减税银,甘印白契,官则巧图侵隐,不粘契尾。致启刁民捏造假契,征占訐讼,或以大改小等弊,奏请立法稽查一折。旧历外,请嗣后令布政司多颁契尾,印发各州县存贮,粘连民契,给发业主,仍照各州县。俟民间投税之时,填注业户姓名、契价、税银数目,一并存州县备案,一该州县严忝照例议处。至于小民无知,贪减税银,甘印白契,致启刁民伪契,争占訐讼之端,应令布政司通行出示晓谕,如有不请粘契尾者,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例治罪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通行饬遵在案。今该布政司富明奏称,自部议多颁契尾以后,一给业户收执,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送司查考,稽严之法,不为不周,而巧取病民犹未能尽除者,缘业户契尾,例不与契根同申上司查验,不肖有司,因得无弊欺蒙。如业户契价千两改为百两十两,任意侵隐。奏请设法清理,以杜积弊。臣等酌议,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格式,编列字号,前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笔迹,平分为二。大小数目,委难改换等因,於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格式,行文山西巡抚,钦遵施行,准此。擬合就行。为此仰司官吏,查照咨案。奉旨,及粘单内事理,钦遵即转行所属,遵照办理,毋违等因。蒙此遵即办法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字号,於空白处钤印饬发。为此仰县官吏,凡遇民间置买田产,於投税之时,即将契尾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姓名、买卖田房契价、税银数目,后半幅空白钤印处,大字填写某人置买某人田房、价税数目,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送司查核,务须实力奉行。倘有不肖官吏仍蹈前辙,滥印白契,希图侵隐,本司查出,即行详揭参处。无於小民无知,该州县不时晓谕,如有买卖田房不遵粘契尾者,即照漏税例治罪,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尾者。

 
    乾隆五十四年为1789年。契约正文、“契尾”二字中间、土地价格处及契式与契尾粘合处各钤一方形印,右侧篆体字为“绛州之印”,左侧为满文;契尾时间落款处钤有“山西布政司”大红印章。与前两份契据的不同之处在于印花税票粘贴于契尾。契式上显示立契时间为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契尾落款时间则为乾隆五十六年,表明是在立契两年后才粘贴契尾完税,契尾上有手工填写的“绛字八百三十一号”及“布字捌百叁拾壹号”字样。



图四

 
    4.道光八年五月十六日地契(图四)  横47厘米,纵45厘米,有多处破损,但不影响正文内容。契式正文有油印的固定格式,如土地房屋四至、价银等,具体内容用毛笔填写。契尾亦油印,手写填入相应的契约内容。契式内容抄录如下:
    立卖契   中徐里十甲任致道,今将自己祖遗房院壹所,西厅房三间,南房三间,北房三间,东厅房连门楼五间,门前照壁,门楼上下土木相连,其房座占西与滴水詹齐,北至滴水詹齐,东至道,南至场地;又随牛院地基壹方,东房四间,北至道,东至杨作礼,南至任席氏,西至范日旭,西至场地;又随场地壹方,东至范日旭、买主,西至道,北至买主,东至买主,南至范玉岗、范忠、范日旭,各四至分明,前后出入走路一并尽绝。今立契绝卖与本立八甲本村赵寿天名下为业,永不回赎。同中言明每○○价银○○,共价银玖佰伍拾两整。当日银业两交,并无短欠,恐后无凭,合填契式存照。
    同中人  范国栋   范统远   任龙光  
    道光八年五月十六日  立卖契人  任致道(押)


    道光八年为1828年。地契上共钤有七枚印章,其中六枚相同,均为满汉文合璧的印章,右边篆体字为“襄陵县印”,左边为满文,分别钤印在交易价银、时间落款、契尾抬头及契式与契尾粘合处等处;第七枚章钤于契尾的日期处,为山西布政司印章,形制比襄陵县印大。契尾右侧有油印的关于粘贴契尾格式的条文,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左侧有买卖双方签字落款、交易价银,以及“布字叁佰陆拾陆號”“右给业户赵寿天准此”等字迹,另外,在日期下方有油印“襄陵县”字样。印花税票贴于契尾左侧上方。契式的日期为道光八年,契尾日期为道光七年。一般来说,贴用契尾时间应晚于立契时间,而此份地契的契尾日期却比契式日期早一年,初步推断是先领用官府统一的地契文书,然后双方再办理土地房产过割。



图五

 
    5.道光二十五年地契(图五)   横45厘米,纵47厘米,保存基本完好,有折痕,略有卷边。契约内容抄录如下:
    主分书人叔父刘高升、次侄师成,所分房屋地亩开列于后。传家地里雷鸣地捌亩,四方段里开平地陆亩,冯家地里开平叁亩,南沟里开平中壹段,耳家摆里水地壹亩陆分,南堡底水地壹亩九分,河垅儿合典地贰亩壹分,王家滩儿合典地贰亩,磨儿合典地北壹段贰亩五分,老院里东厢房三间,(其余)有天池,南场院壹座,沟垅合场地壹块,牌楼东空地壹块,大门西砖窑壹孔,南客庭壹间。二人系夥,恐后难凭,立分书永远存照。
    道光贰拾伍年三月 日立
    合同存照
    同亲族人     李加會  刘高贤书


    道光二十五为1845年。从内容上看,这是家族内分田地房产的地契。契约内容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上,既无契尾,也无官府印章,属于白契。日期右侧贴有一张1000文印花税票,上钤印私人收藏章。订立契约双方及中人均无画押。



图六

 
    6.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地契(图六)   横48厘米,纵44厘米,有折痕,中下部有缺损。契约内容抄录如下:
    立换约人刘占丰因为居占不便,今将自己祖业坐落天池南房屋窑院牌坊东空地换堂弟刘占熊名下老院里东厢房叁间、南客厅壹间、大门西砖窑壹孔,同人说合,贴于堂弟钱拾仟文整,此系两家情愿,永无异言,恐后无凭,立换约存照。
    光绪贰拾叁年拾壹月  日
    立换约人   刘占丰
    刘仰祖  书
    立此存照
    同中人族长   刘机锋(押) 、建烈(押)、福申(押)


    光绪二十三年为1897年。契约中提到刘占丰以自己的空地交换堂弟刘占熊的房产及砖窑,从内容看属于房产交换契约,是同族人之间的以地易地,而非典卖土地。契中内容均用毛笔书写于宣纸上,只有立换约人及中人签字画押痕迹,无官府印章,也未粘贴契尾,即未经官府验契,也属白契。地契订立时间落款右侧贴有一张1000文印花税票,上钤方形印章,此外并无其它印章。

    二、相关讨论
    1.红契与白契
    由卖方拟定,经过官府验证并盖章的地契为官契,也称“红契”;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为白契或草契。白契在官府办理过户过税手续时,要粘贴由官方统一印刷的契尾,并加盖所在州县官印,由此成为官契或红契。红契由草契(白契)及契尾组成,具备完全法律效力;白契虽具有产权证明的性质,却是不完全的文本[1]204。清代的契尾始于顺治四年(1647),初由地方官府印发使用;康熙四十三年(1704)改由各省布政使司印发;雍正六年(1728)取消契尾,改颁官方印制的契纸契根,契约和契据合为一纸;乾隆初年又恢复了契尾文书制度[1]22,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官文书,并规定民间置买田产时必须粘连契尾,如不粘契尾,遇诉讼则按照漏税治罪。地契贴用契尾,一是可以防止民间捏造假契,避免诉讼纠纷;二是防止漏税。华侨博物馆收藏的乾隆四十三年、五十四年及道光七年这三份地契的契尾中均有油印的法律条文,如“布政司颁发给民契格式,编列字号,前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法律条文中还详细记述了清代契尾的沿革历程以及贴用契尾的缘由。
    以上六份地契中,四份有官府印章、骑缝章及画押,属于红契,都是关于私人田地、房屋买卖的,明确写有田地或房产的卖价、范围、附带物及买卖双方等;其余两份无官府印章和骑缝章,只有立约人及中人的画押,属白契,一份是同族亲人分家契约,一份是交换田地契约。
    2.绝卖契
    从内容看,这六份地契都可以断定为绝卖文契,即死契,是不能找赎的。绝卖契只立契一张,交买主收执,不复取赎,可不立下契。“绝卖有专用的文契,有官府制定的样文和印刷的格式,按照各省的不同习惯,行文详略和契约名词运用有些不同外,基本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同的。从现存各地大量卖契文书来看,绝卖的契约一般有三种称呼,一曰‘卖契’,二曰‘绝卖契’(或称‘卖断契’),三曰‘永远卖契’。但不管哪种名称,契内都要声明‘听凭买主永远为业’,或者进一步声明‘永无找赔’‘永断葛藤’之类,以表示卖主和土地切断关系。”[1]54活卖契既可以回赎,也可以加价进一步卖出,无论是回赎还是加价卖出,都会在原来契约基础上新增加一些补充性契约,每一次找赎或加价卖出都应粘贴相应的文书说明,但是这六份地契均不存在粘贴找赎或其它补充性说明,故可确认为绝卖契。
    乾隆四十二年地契中有“立死契人刘元春”“立死契出卖”“恐后难凭,故立死契永远存照”等以示卖主和土地切断关系的字句,此外契文中也没有找赎或加价卖出的补充说明及粘贴痕迹,可以推断此份地契属于绝卖文契。
乾隆四十三年地契中有“钱粮随地过割”句,“过割”既是绝卖的专用词,也是法定手续,即将原业粮户的钱粮改过至新业主名下:“‘过’是改入新业主所在地的册籍上,以便输粮;‘割’是在原业主所在地的册籍除去卖出亩分数目和应输之粮。”[1] 57-58故可以推断此契属于绝卖契。
    乾隆五十四年地契的契文中也提到“钱粮随地过割”“永远为业”等词。另外,文末落款为“立卖地改约人”,从“改约”一词可以推断此地契并非最初订立的地契,是在之前旧契基础上修改过的,但并未粘贴旧契,推断是旧契已作废。
道光八年、道光二十五年、光绪二十三年契约内容中注明了类似“绝卖”“永不回赎”等字句,也未出现回赎、加价卖出或官司诉讼纠纷等补充条文,故均属绝卖契。
此外,地契提到的买卖或交换的理由“居占不便”“使用不便”“别无辗转”或“别无所措”等,常见于清代的地契中,或并非当时立约双方的真实情况,而仅仅是订立契约时通用的委婉措辞。
    3.契约地点
    由契约上所钤印章可知,上述四份红契的归属地均为今山西省。
    乾隆四十二年地契钤有三枚印章,均为襄陵县印。道光八年地契除钤有襄陵县印外,契尾的时间落款处还钤有“山西布政司”印,其下方有油印“襄陵县”字样。襄陵县在明清时期属山西平阳府
    乾隆四十三年与五十四年地契的契尾中分别有“绛州”“绛字”等字样。绛州在明代属山西布政司,隶平阳府,领稷山、垣曲、绛等三县,清初属领照旧,清雍正二年(1724年)改为直隶绛州,领稷山、河津、闻喜、垣曲、绛等五县。可见,这两份地契都属于山西绛州,契中油印字“布政司”应为山西承宣布政使司的简称。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清朝沿袭明朝制度,保留了各承宣布政使司。
    4.印花税票
    印花税是近代中国从西方引入的第一个税种,于晚清时期开征。清政府开征印花税,有过两次尝试。光绪二十八年(1903),“在袁世凯等人的推动下,清廷终于完成了印花税开征的前期准备,开始了印花税的第一次试办,然而仅仅过了数月便宣告取消”[5]76。第一次试办虽然经过长期的酝酿,但最终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但最大的因素是遭到广大民众的强烈反对、抵制和逃避。“四年之后,晚清政府又做了第二次的尝试。”[5]761907年公布《印花税则》,次年委托纽约美国钞票公司印制,于宣统元年(1909)开征印花税。但此次开征时间也不长,同样遭到各地民众的抵制,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即使推广也仅限于狭小的范围和区域,维持了不到两年的时间,至1911年武昌起义后废止。第二次印制的税票通称为美国版印花税票,票面印有“大清印花税”字样,票面尺寸为20×22毫米,共有三种面值,分别为20文(云龙图,赭色)、100文(双龙牡丹图,绿色)、1000文(庭院风景图,红色)。华博珍藏的这六份清代地契,均贴用了1000文面值的红色庭院风景图税票。
    据《印花税则》第四条规定,凡应贴印花的契据,在立契据人授受前贴用。同时,税则的第十四条也规定,财物成交在此次定章开办日期以前可以从宽免贴印花。也就是说,1908年之前的田地、房屋买卖契据是可以免贴印花税票的。
    一般而言,旧契补贴印花税票的情况可能有四种:1.旧契是活契,而且发生赎回或加价卖出的行为刚好在1909年至1911年间;2.订立旧契的双方关系人发生了官司诉讼等,经过当地官府协商或判定重新补充条约或制订新契;3.旧契遗失或者损坏,以及旧契换发新契、换用官府印制的契式、贴用契尾等,出于验契的需要依法补贴印花税票;4.民众响应清政府号召,自行购买并贴用印花税票。
    上述六份地契订立的时间都比较早,均在美国版印花税开征之前,既是死契,更无后续补充条款或验契说明,不可能是前三种情况。而“清末因政局动荡,政令不畅,印花税开征时间短促,且政府只是提倡百姓贴花,不实施查验,是否贴用任百姓自便”[3]31,且据当时各省对印花税的抵制情况,民众不太可能自发补贴税票。因此,笔者推断这些契据上的印花税票应该是后来补贴的。
    美国版印花税票共发行十万枚,但是由于开征时间比较短,以及推行受阻等原因,目前发现留存的实贴单据数量有限,且税票面值多为20文或100文,贴用1000文的数量极少。华博这六份清代地契不仅都粘贴了印花税票,而且税票的面值都是1000文,可见其具有重要的收藏和研究价值。
    据统计,目前发现实贴此版印花税票单据的省份有山东、安徽、江苏、湖北、湖南、江西、河南、云南、山西、直隶(河北)等[3]24。其中,安徽、江西等省发现较多,山西发现极少,贴用1000文税票的地契更是少见。据统计,当时共有26个省、部、藩开征印花税,其中领取税票数量以江苏为最多,共领取了8600千枚,最少的是察哈尔,仅300千枚,山西领取的税票数量居中排第13位,三种面值的税票总共有3200千枚[5]100-101。虽然山西领取税票的数量不少,但实际贴用印花税票的情况并不理想。据《山西省财政说明书》记载,“山西在昔,仅一中省,近更负累重重,安能方驾各省,增进财赋,请予暂行缓办,俟民力稍舒,各省办理渐有次第,再行试办”“晋省商民困苦系属实情,且据各地方禀报,亦多为难之处”[4]64。由此可见,清政府第二次征收印花税之时,山西省虽然领了税票,但是并未积极响应,而是根据本省情况以民力凋敝、经济贫弱等为理由请准缓办。山西真正开征印花税后,从官员到民众对贴用印花税的态度也不积极主动,实际贴用情况不可能理想,能保留下来的贴用税票的地契更是少之又少。六份清代地契中有四份明确是山西地契,这些地契不仅增加了实贴美国版印花税票单据的数量,对研究清朝时期山西地区的土地买卖、地价、契税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履行税契过割是订立土地契约不可缺少的手续,在印花税票上盖章是一种完税证明,表明完成了纳税义务。清《印花税则》第四条规定:“凡契据应贴之印花,责成立契据人于授受前贴用,加盖图章或画押于纸面骑缝之间。如系合同,两造各缮一纸,照章各贴印花盖章画押,然后交换收执。”[2]44-45贴用印花税票后,要在税票上该图章或画墨“十”字,税票上盖一半,契纸上盖一半,不盖则罚。印花税票上盖图章为戳销,画墨则未戳销。段志清在他的《中国印花税史稿》中收录了三份清代地契,均贴有美国版大清印花税票,并加盖了官府印章,大的印章将整张印花覆盖,小的图章一半在印花上,一半在契纸上。印花税票钤印或画押后,买卖双方才能交换收执。



图七

 
图八

 
    上述六份地契上的印花税票都加盖了印章。其中,乾隆五十四年地契税票(图七)下方加盖的是一枚椭圆章,为盖倒了的小篆“林崧”二字。另外五份地契税票上加盖的印章均为方形,形状、大小及字体一致,应为同一枚(图八)。印章20×22毫米,有六个篆体字,乾隆四十二年、乾隆四十三年地契可辨识出“陈治如氏”四字,道光八年地契可识读出“□□□氏私藏”,道光二十五年地契可识读出“陈治如□□藏”,光绪二十三年地契可识读出“陈治如”三字。从印章情况看,这两枚印章均为私人鉴藏章。
    关于这两位收藏者,陈治如资料阙如。林崧,与集邮界一位已故收藏大家同名,但集邮大家林崧(1905-1999年)先生非常注重保留藏品原貌,其收藏的邮票基本未见加盖收藏章或姓名章的,如该地契确系其原藏品,属少有加盖其姓名章的藏品,则更显珍贵。但从目前搜集的资料来看,尚不能断定是否为同一人。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收藏的六份清代地契具有较高的收藏及研究价值,为研究清代地契格式沿革、印花税制演变及土地买卖、契税等社会经济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
 
[1]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两次试办印花税史料[J].历史档案,1997(4).
[3]段志清,潘寿民.中国印花税史稿:图谱典藏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4]经济学会.山西省全省财政说明书[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2013:64.
[5]李向东.《清末民初印花税研究(1903—1927)》[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