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息】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华侨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咨询、建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馆馆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提出本馆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请馆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以及编辑出版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对于本馆较重要的科研、出版、文物及重大展览项目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第八条 根据本馆事业发展需要,可对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并负责向本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委员会推荐,提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较深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术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
 
第四章 产生和改选办法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馆领导、文博行业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博物馆、研究机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进行调整,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出调整建议。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权利
  1.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表决、投票的权利;
  2.对本馆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指导和建议的权利;
  3.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事先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4.对侨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义务
  1.认真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发言保密。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线上或线下均可),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会议和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时应事先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侨博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